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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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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返程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日期: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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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系某公司职员,平时住在公司为其租住的职工宿舍中。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天,王某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老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医院确诊多处骨折。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这起事故无过错。事后,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王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王某认为,王某提前回宿舍是为了能次日正常上班,应当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住处到工作岗位的途中。王某在春节假期期间,从老家回宿舍的目的是到职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因此,王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王某家人的起诉。

按照司法审判案例,时间、路线、目的三大因素在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缺一不可。返程旅途不符合时间、路线因素,返程路线也不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出现事故,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