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超市100万元,每年分红不少于30万元?
日期: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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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投资超市100万元,承诺每年利润分红不少于30万元,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真的能兑现吗?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投资协议案件,依法认定投资协议的双方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21年12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由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经营的超市投资100万元,被告王某每年支付不低于30万元的利润分红,原告李某不参与超市的经营管理,可以随时撤资,被告王某应退还全部投资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支付100万元投资款。而被告王某承诺的利润分红却迟迟不能兑现。原告李某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润分红。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涉协议书的约定可知,原告向被告经营的超市投入资金100万元,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不低于30万元的利润分红,原告不参与经营和管理,有权随时撤资,被告应返还原告投资本金,上述约定不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该协议是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原、被告之间应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投资分红协议书》实际系借款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款实为借款本金,利润分红实为借款利息。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投资款,应视为合同终止,借款期限结束,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借款本息。对于原告李某主张的高额利润分红,法院认为应在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内支持其利息主张,超过部分则不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范围内的相应利息。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借贷与投资在法律上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本质特征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而投资双方则是合伙合同关系,本质特征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现如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同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当事人应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最重要的是要认清经济交易都有成本,但凡轻信对方承诺的“免费午餐”,往往付出的代价都十分惨痛。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