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投保了非营运险 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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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营运货车投保了非营运车险,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某停车场倒车时,撞到左后部位彭某某停放的小轿车,致使彭某某车辆受损。彭某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对轿车维修损失费用进行赔付后,以李某及货车投保的乙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要求李某及乙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理赔款项22万余元。
庭审中,乙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李某使用该货车进行营运,变更使用用途,未如实告知乙保险公司,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购的轻型普通货车本身就是货车属性,其投保时投保车辆种类亦登记为货车,货车不同于家庭自用的小轿车,其本身就具有运输货物的基本功能,李某使用该车辆用于货物运输,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其仅在固定范围内拉货,应认定为按照正常用途使用车辆,且运输范围相对固定,不能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乙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该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最后,乙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免责说明也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投保人李某亦不产生效力,法院对甲保险公司的合法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向原告甲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218000元及相应利息。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