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上诉状的快件丢失了 快递公司需要赔付吗?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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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快递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捷。在实际生活中,快递公司因快件量大,偶尔存在丢件的问题。如果邮寄的民事上诉状丢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诉状提交相关法院,从而产生损失,快递公司需要赔付吗?近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7月9日,原告以“刘某”的名义在位于某街道某路116号的快递站寄送快件,收件地址为“某省某市某人民法院第三庭”,寄件显示为“文件”。原告为此支付快递费7元。
后依据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跟踪记录显示,原告所寄快递于2023年7月15日在安徽宣城孙埠镇公司异常签收,2023年7月19日的记录显示:“快件已进入自动遗失程序,请发件网点向消费者极速理赔。”
庭审中,原告称由于快递公司没有及时将该快件交给指定收件人,且超过了15天时效,导致原告需要支付案外人8651元及利息。原告与快递公司因快件丢失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本案并非运输合同纠纷,而系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快递系在异地经营区域遗失,并非在被告经营区域内遗失,与被告无关;寄件人在使用某快递寄件时已勾选并同意某快递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未保价快递遗失的在5倍运费限额内赔偿损失。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快递网点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快递,并支付了服务费7元,被告接收了该快递并提供了前期的快递服务,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快递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快递送达收件人。被告在收件后将原告所寄快递遗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称其所寄快递内的寄件为相关证据的原件,由于被告遗失该寄件,造成其需支付某建材经营部货款8651元,但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证明该快递中的寄件为证据原件,且原告所称的“证据原件”交寄于判决书作出和送达之后,无法证明原告所称的损失与寄件遗失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损失8651元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确实将寄件遗失,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判决其应按《某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按5倍运费35元支付原告。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邮寄物品时,减少物品丢失和损坏的问题,寄件人应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例如选择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寄件时正确填写寄件人及收件人信息,对于贵重物品保价邮寄,一旦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和快递公司联系沟通解决。必要时保存好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