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未拴绳被车撞,驾驶员要赔偿吗?
日期:01-08
2023年5月24日22时许,王某驾驶汽车在某小区附近路段行驶,车辆碰撞李某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造成拉布拉多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将拉布拉多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5万元。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李某支付的医疗费中含保险公司垫付的2000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李某起诉王某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1.3万元。
交警部门未对案涉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根据案涉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小区附近,交通情况复杂。李某对宠物狗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其作为宠物狗主人,放任其宠物狗在公共区域活动,未对宠物狗采取拴绳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案涉事故发生时为深夜,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上坡路段、存在视野盲区,王某驾驶车辆应尽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观察、谨慎行驶,但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人员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王某承担案涉事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由李某自行承担。同时,由于救治宠物狗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法院认定李某的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5万元,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已垫付),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39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39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处理。因宠物狗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宠物狗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宠物狗的价值,如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可由鉴定结论确定。另外,因宠物狗与主人之间有密切的情感联系,对宠物狗主人而言,宠物狗受伤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财产受损,在赔偿时应与一般财物受损的赔偿相区别,不能仅以宠物狗本身的价值为上限。因宠物狗受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存在不合理或畸高的情况,应予以调整。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