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42万余元后想跑路? 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日期:01-08
本报讯 又到年末,辛苦了一年的打工人期待着拿回工资过个好年,而一些无良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后还想跑路,能跑得掉吗?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至2022年间,胡某在经营一家大酒店过程中,拖欠员工姚某等9人工资累计42万余元。员工姚某等人讨薪不成,向无为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市人社局向胡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而胡某置若罔闻,选择关闭手机、跑路躲避。直到2023年6月,经民警电话通知才到案,并与姚某达成分批还款协议并支付5万余元,余款承诺于2024年2月付清。约定还款期限临近,胡某故伎重演,再次拒接电话,四处躲藏逃避付款。2024年6月,胡某在山东省被警方抓获归案。
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胡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眼下,春节临近,劳动者如遭遇恶意欠薪情况,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