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告吹 送给女方亲戚的“代礼”能要回吗?
日期:01-07
本报讯 在芜湖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代礼”(又称“打礼”)习俗,简要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男方购买礼品或者包红包交给女方,由女方赠送给女方亲戚,在结婚之时,女方亲戚会添点金额,以礼金的形式包还给这对新人。如果双方缔结婚姻不成,男方能否要回“代礼”?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本案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8月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订婚。订婚当日,原告男方家庭向被告女方家庭给付68000元礼金、见面礼10000元、价值95853元的黄金首饰,共计173853元。订婚后,原告与被告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婚礼,2024年春节前后双方分手,原、被告双方因彩礼退还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及黄金首饰。
被告认为,彩礼68000元中的28200元分别以红包的形式发给被告各个亲属,系属于作为结婚前准备,支付给亲属的“代礼”不属于彩礼,且已实际支出,不应当退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作为彩礼给付方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沈巷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不能缔结婚姻的过错在哪一方、有无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缔结婚姻过程中的花费等。28200元的“代礼”这笔费用数额较大且是原告支付给被告,在举行婚礼之前由被告支付给其亲属,即使属实,获益方也是被告及其亲属。并且考虑到原告为缔结婚姻支出了订婚酒席、送节礼等一定费用,故法院最终认定“代礼”应作为彩礼的一部分酌情返还。
本案承办提醒,“代礼”的赠与行为是女方自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代礼”也是属于彩礼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将“代礼”赠与给了自家亲属就改变了彩礼本身的性质。同时,根据“代礼”的风俗习惯,女方即使没有和该男方缔结婚姻,女方亲戚也会在女方下次的婚姻缔结中以礼金的形式返还给女方,所以不能以“代礼”已经支出为由拒绝返还彩礼。但是,“代礼”作为彩礼,其返还数额以及是否返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考虑。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