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朋友借款作见证 不料自己成了“被告”?
日期:01-03
本报讯 生活中,做好事值得提倡,而做好事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免得“好心办了坏事”,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市一名男子出于好心,为朋友之间的借款作见证,但因疏忽在借条上签字时未注明其见证人身份,借款到期后,该男子却被债权人以共同借款人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三人是朋友关系。原告约两被告在饭店吃饭时,被告一以最近“手头紧”向原告提出借款1万元,原告当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一转账,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原告提出让被告二做见证人。考虑到三人关系很好,知根知底,被告二表示愿意为二人作见证,于是在借条正下方空白处签字,但未注明见证人身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二认为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拒绝承担责任,却仍被原告告上法庭。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二在该借条上签字只能是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三种身份。根据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被告二在借条上签字并未注明其为保证人,故可以排除其保证人身份;另一方面,从签名位置上来讲,被告二在借条正下方处签字,其与被告一两人的名字既非并列书写也不是上下书写,不符合共同借款人在日常借条中书写的习惯,且结合现有证据,该笔借款仅交付给被告一,被告二并非借款接收人,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合伙关系或共同借款人,故可以排除其借款人身份。据此,鸠江区法院认定被告二应系该笔借款的见证人,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中的男子经法院判决澄清,未承担还款责任,可大家不能因此而心存侥幸。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书写借条应尽量规范,在借条上签字时,要明确注明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身份,以免造成身份的混淆,惹祸上身。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