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 用人单位才想起来“亡羊补牢”?
日期:01-03
本报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一些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再忙不迭地去缴纳,却为时已晚难逃赔偿。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伤赔偿款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7月29日,鲁某在工地工作中不慎摔伤胸部,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1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鲁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后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鲁某申请仲裁。
2024年1月19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04元、护理费1973.6元、鉴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合计83964.6元。原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赔偿的标准及数额均无异议,但某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鲁某的工伤保险于2022年7月29日参保,因参保日与事发受伤日为同一日,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鲁某在某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虽为鲁某参保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但某公司并未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鲁某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导致的鲁某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故鲁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给付鲁某合计83964.6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