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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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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哺乳期被调岗? 检察机关为女职工合法权益“撑腰”

日期: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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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幸亏有你们,我才能获得4.9万余元补偿款。现在我专心在家带孩子,春节后再找一份新工作。”不久前,孙女士给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发来讯息,感谢他们支持起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孙女士入职芜湖市鸠江区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6500元,该公司为孙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2024年1月,孙女士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单方面调岗至仓库管理。孙女士认为公司系恶意调岗,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涉均无果。

2024年3月,公司以孙女士回岗后工作态度消极为由,向其发出《待岗通知书》,待岗期间工资仅1930元。2024年4月,孙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但并未获得全部支持。无奈之下,孙女士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维权。

2024年5月初,办案检察官第一次见到孙女士,由于多次维权无果,孙女士情绪十分激动。检察官耐心沟通,逐渐明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上。为此,承办检察官前往鸠江区人社局进一步核实,发现某公司已经搬离至外市,本地人社部门和劳动监察大队已无权管辖,孙女士的维权之路又增加了障碍。

鉴于孙女士多次维权后,心理压力大、情绪不稳定等情况,该院迅速启动支持妇女维权起诉绿色通道,组成办案组,迅速完成证据梳理等工作。通过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的积极协调沟通,相继调取到孙女士社保缴费明细、生育津贴发放情况以及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材料。随后又多次联系孙女士,引导、帮助其对证据材料查缺补漏。2024年5月23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孙女士的诉请,向鸠江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经历一审、二审,最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公司支付孙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待岗期间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