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还要交纳物业费吗?
日期:12-26
本报讯 物业服务期满后未续签合同,物业公司仍为小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需要交纳期满后的物业费吗?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月1日,芜湖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后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2022年底。
现物业公司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小区业主李某支付合同期满后即2020年1月至2022年底的物业费。而业主李某辩称,从2020年1月到2022年底,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不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物业公司在2020年1月到2022年底各项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符合物业服务合同要求。
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未作出续聘、解聘或者另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原物业公司仍继续在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此,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均没有提出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未续签合同期间的物业费。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2020年1月到2022年底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与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质量未发生变化,且双方未达成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应当继续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