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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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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被骗 能否起诉卡主追回本金?

日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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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目前,一些不法人员把投资当作幌子,骗取投资者的巨额财产。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误入投资理财陷阱,财产损失后,在平台下架注销后,他起诉资金转账卡主要求对方赔偿理财本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2023年1月,原告张某通过网络交流群得知“鸿福”平台上面的周期性理财项目收益率较高,遂决定在“鸿福”平台上通过手机银行充值方式购买周期性理财。2023年1月13日,原告张某根据平台客服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王某的银行卡转账两笔共计150000元,目的是充值购买周期性理财。

而被告王某也被诈骗分子蒙蔽,将自己银行卡转交给诈骗分子阿忠(化名)、阿标(化名)等人使用。阿忠、阿标等人利用被告王某的银行卡诈骗,其中建设银行卡单向流水超260万元,其中就包含了原告张某的投资款。

2023年2月,原告张某查看其收益时,才发现充值的金额并未到达指定投资理财账户,于是联系平台客服,竟发现案涉平台业已下架注销。因其财产无法追回,后原告张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案涉银行卡卡主王某至鸠江区法院。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财产受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从事实因果关系来看,原告的财产受损系案外人的诈骗行为所致,与被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无关。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看,出借银行卡的行为通常不产生他人财产受损的结果。故原告的财产受损与被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并不具备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如今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牢记“三不一多”原则,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切莫贪图小便宜、避免侥幸心理,才能保护好“钱袋子”。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