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支付宝账户交易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期:12-12
本报讯 12月11日,记者从芜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及非法利用支付宝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案件,两名违规提供支付宝账户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芜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民警赵期发告诉记者,今年5月,该局在梳理一起非法贩卖笑气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存在异常,疑似涉及倒卖支付宝账号的行为。
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民警发现魏某某系秦某某朋友,在明知秦某某从事非法销售笑气的情况下,不仅将自己实名登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其使用,还协助其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多个账户,并从中按照资金总额的3%收取手续费。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魏某某甚至借用好友胡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户供秦某某使用。胡某某同样在明知魏某某借用其账户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仍按照相同的手续费比例协助转移资金。
经查实,魏某某和胡某某两人累计协助转移资金达5万元以上,并从中分别收取了非法收益。警方在接到相关线索后迅速行动,经过缜密侦查和蹲守,于12月3日在凤凰城小区附近成功将魏某某和胡某某抓获。两人对利用支付宝账户协助非法销售笑气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魏某某和胡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也就此提醒,千万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动起了倒卖支付宝账户的歪脑筋,否则会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