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棵青梅树被“误砍”,损失该如何定?
日期:12-05
本报讯 产量逐年翻倍递增的青梅树是果农周某某的“摇钱树”,而他“宝贝”的青梅树却被人误当作榆树一下砍了9棵,让周某某心疼坏了,这果树的损失该如何定?近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周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山场中种植了青梅树近千棵。被告张某某购买了周某某青梅树旁的榆树,2023年11月,张某某雇请颜某砍伐树木时误将周某某种植的青梅树砍倒。2024年1月初,周某某日常巡林中发现这一情况,经清点共有9棵青梅树被砍倒。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诉至南陵县法院。
周某某称青梅树是经济作物,每年都要翻倍增长产量,达到15年之后封顶才会逐年减少,2024年平均每棵青梅树的青梅产量为12.5斤,按照每斤5元的价格计算9棵树是562.5元(12.5斤×5元×9棵),到第二年产量翻倍是25斤,第三年是50斤。按照这个方式计算三年损失为3937.5元。
张某某辩称青梅树是工人颜某损害,应由颜某赔偿。其次,每年的青梅平均价格不等,时高时低,周某某主张的损失有待商榷。张某某同时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三年但要求分期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主张的损失应由谁进行赔偿?周某某的损失如何计算?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所种植的9棵青梅树损害系被告张某某雇请颜某砍伐树木所造成的。经查,张某某与颜某系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颜某)因劳务造成的损失,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张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周某某陈述其种植的青梅树是经济作物,果树产量逐年翻倍递增,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南陵县法院酌情认定9棵果树3年产量价值为2100元。对于赔偿方式,为减少诉累,由张某某一次性对周某某进行赔偿。
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周某某损失2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