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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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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乐园被撞意外受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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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在水上乐园玩耍,却被他人撞到腰背部,导致受伤入院,此时,谁来为伤情“买单”?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潘某在某运营管理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内玩耍。潘某在水上滑梯自上向下滑到底部后,被同在滑梯上玩耍的未成年人李某某撞到腰背部,导致潘某腰背部受伤,潘某于当日下午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过鉴定,潘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潘某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某运营管理公司、李某某、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运营管理公司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项目的水上乐园,未给游玩的人员提供安全的活动环境、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对游玩的人员秩序进行管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李某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其已近十四周岁,在玩耍时应当可以意识到滑梯上如果有人尚未离开,其立即滑下可能会导致出现危险,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原告未离开滑梯时就滑下撞到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李某作为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起玩滑梯过程中,应对滑梯周围环境有更高的预判力,更应谨慎注意,确保自身安全,但原告从滑梯滑下去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未能充分预判,存在过错,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该案实际,弋江区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营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具体比例法院酌定为40%。因被告某运营管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故某运营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潘某赔偿款15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被告李某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按赔偿总额的4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