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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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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平台发布员工负面评价公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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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因前公司在内部平台发布了关于员工的负面评价公告,导致离职后的员工面试屡屡“碰壁”。那么,公司在内部平台发布的员工负面评价公告,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吕某原为A公司员工。2022年11月2日,A公司向吕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因吕某在工作期间出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吕某在该通知书签收回执上写明对上述情形不认可。

2022年11月4日,B公司(A公司系B公司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上发布公告,内容显示,吕某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给予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永不录用。同日,吕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2022年11月22日,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为吕某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同日,A公司向吕某出具《员工离职证明》,载明吕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吕某离职后,至数家企业应聘,部分企业以B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上发布的处理决定公告为由取消吕某面试机会,后吕某因就该公告撤销问题与A公司、B公司协商未果,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撤销B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上发布的涉及原告吕某的内容。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告虽发布于B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但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表明,原告吕某自离职后确实多次因该公告中公司对其作出的负面评价而丧失了就业机会。该公告的影响已超出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实际上造成了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吕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其享有在社会上公平就业的权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其管理措施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也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和友善也是构建信守承诺、互相尊重、和睦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必然要求。

现原、被告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经仲裁部门裁决终结,双方理应保持和谐冷静的态度,遵守仲裁调解协议的约定,切实化解纠纷。两被告坚持在案涉公告中保留关于原告吕某相关负面评价内容的举措,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不符。为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弋江区法院判决B公司撤销在其内部办公系统上对员工作出负面评价的公告。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A公司、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