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将业主 踢出“业主群”违法吗?
日期:11-29
某物业公司是一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该小区建成交房以来,一直由其提供物业服务。为方便服务业主,物业公司在小区建立“业主群”,平时有停水、停电等重要信息时,经常在“业主群”发布。
王某是小区的一名业主,因物业服务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争议,自2017年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王某一直拖欠物业费,且经常在“业主群”挑物业公司“毛病”,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导致王某接收不到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布的信息,也没有收到其他形式的替代通知。
2023年1月,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自2017年以来的物业费。王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应全额交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无关于建立“业主群”的约定,但在微信普遍使用的当下,物业服务人为方便履行义务,在所服务的小区建立“业主群”已成为常态。物业服务人通过“业主群”发布与业主有关的通知、公告以及帮助业主解决提出的问题,“业主群”已成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
在王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其踢出“业主群”,使其无法接收“业主群”中关于停水、停电等重要信息,无法参与业主之间的讨论,不便于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向物业公司负责人释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过错,对诉讼请求作出适当让步,王某主动交纳物业费,并重新进入“业主群”。
作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便利是应当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以上规定的共同特点为物业服务人的催交方式不得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将王某踢出“业主群”的行为,给王某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与上述几种行为的性质相似,应当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