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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将邻居不文明行为视频发到业主群,违法吗?

日期: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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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小区业主张某外出返回小区时,看到有孩子在玩火,试图劝说制止。孩子母亲王某赶来后,与正在劝说孩子的业主发生口角,王某报警。后张某将录制的现场情况部分视频片段发送至小区业主微信群,群内业主对现场情况作出评论。王某认为,张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与孩子有关的视频,侵犯了自己与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发布的视频系基于杜绝与防止火灾隐患,保护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及孩子肖像权的侵犯。此外,张某发布的视频录制地点、人物以及话语内容不构成妨害私生活安宁、侵入私人空间、窃取刺探私密信息、干涉私人生活自主决定、公开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亦不存在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故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对王某及孩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曝光者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通常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曝光者在视频中添加各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或者对视频内容进行进一步虚构加工并因此导致被拍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