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内摔伤,物业要赔偿吗?
日期:11-15
王某居住在小区,该小区由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23年的一天,王某在小区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王某当即打电话报警,物业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四天,王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王某认为,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赔偿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2000元。
物业辩称,第一,物业是新入驻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前物业服务企业的不配合及小区没有业委会等原因,一直无法完成小区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因而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不能及时修缮,并非物业的原因导致。第二,王某作为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观察导致其摔倒,其应当自行承担行为后果,楼梯损坏与原告摔倒受伤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在小区内,被台阶上裸露在外的钢筋绊倒,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辩称,因接收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另外,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对于王某的损失,应由王某和物业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