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积水楼下被淹 必须先鉴定漏水原因才能索赔吗?
日期:11-15
本报讯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近年来因楼房漏水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楼上房屋发生漏水导致楼下房屋财产损失了,是否必须通过鉴定确认漏水原因才能索赔呢?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26日下午, 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1号楼102室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王某与李某突然发现其居住的102室房屋墙面渗水,于是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前往楼上202室房屋查看。因该房屋无人居住,物业工作人员联系202房主赵某无果后报警,民警联系赵某也无果。因无法联系赵某,物业工作人员通过该房屋窗户进入室内查看,发现房屋卫生间水龙头水管破裂导致大量漏水,积水浸泡地面。物业工作人员将水阀关闭后,案涉101室房屋渗水变小直至停止。
王某与李某无法联系赵某协商损失赔偿事宜,故自行委托资产价格评估鉴定公司对案涉房屋因漏水导致装修损失进行评估并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赵某赔偿两原告因房屋漏水装修损失23844元及评估费2000元;2、被告某物业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从两原告及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房屋渗水时,楼上赵某房屋正发生水龙头水管破裂漏水致地面大面积积水现象。虽两原告未对案涉房屋渗水原因进行鉴定,但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赵某房屋水阀关闭后,两原告未发现案涉房屋仍有渗水现象,根据一般生活常理,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案涉房屋渗水系楼上赵某房屋水龙头水管破裂漏水所致。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案涉房屋渗水系楼上赵某房屋卫生间水龙头水管破裂漏水所致,两原告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因渗水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可向被告赵某主张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因案涉卫生间水龙头水管并非案涉小区公共用水管道,被告物业公司对其不具有维护管理义务,且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陪同两原告对事发现场进行查看,发现漏水原因后立即将涉事水阀关闭,并协助两原告与赵某联系,两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25844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要定期检查水、电、气线路,如发现存在管道老化、破裂情况,要及时更换,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谢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