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王所在的单位为了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利用周五在市体育馆举办了运动会。小王因为擅长打羽毛球,被同事选为运动员,代表部门参加比赛。不料,在羽毛球比赛决赛时,小王为了接球摔倒,导致膝关节受伤,住院治疗两周。出院后,小王提出,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认为,运动会是工作之外的体育活动,小王受伤的地点不在公司,也不是工作时间,不应该算作工伤。那么,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受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因工外出”应当综合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参加团建活动,作为员工福利;团建活动由单位统一安排,受单位管理,费用也由单位承担,故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所述,小王所在的单位应当为他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