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住宅二次供水作为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备受关注。10月31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并针对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从二次供水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设计及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监督监测等方面进行规范。据了解,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只明确住建、发改、卫健、公安、人防部门职责,但二次供水监管还涉及水质水压、消防安全、迁改审批的规范,需进一步补充相关部门职责和权限。此次《办法》增加了市监、消防、自规、城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确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应遵循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同时,明确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责任义务。
《办法》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建设、移交、维护等全过程的管理。明确规定了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区设计时,其设计方案应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且需综合考虑住宅所在区域的市政供水服务压力、地形等因素。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增加了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在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时应根据环保要求,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做好二次供水泵房隔声降噪措施,减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的规定。
针对大家关心的住宅二次供水计费方式,《办法》规定,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当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热点问答
问:住宅二次供水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与直供水同渠道直接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根据《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3〕531号)规定,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能耗电费计入供水价格,居民用水价格在直供水水价基础上加收0.8元/m^3,执行阶梯水价,即:第一阶梯水价2.27元/m^3;第二阶梯水价3.0元/m^3;第三阶梯水价5.21元/m^3。加上代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次供水实际到户水价分别是3.55元/m^3、4.28元/m^3、6.49元/m^3。
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二次供水收费(执行合表用户基本水价1.53元/m^3,加上代收代征收费用,到户水价2.81元/m^3),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问:如何保证居民在使用二次供水过程中的正常用水和水质安全?
答:《办法》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明确了管理维护单位的一系列运行管理责任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灾害或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在抢修同时,在受影响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主动公开监督监测信息。各区、开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问:如果二次供水设施出现问题谁来维修?
答:二次供水设施已经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维修、更新由供水单位负责;暂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当前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暂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且保修期满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维修、设备超出日常运行维护的大修,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更新的费用,可依法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问:还没有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小区怎么安排?
答:暂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当前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泵房设施、水箱、水泵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抢)维修、保养等工作。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相关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改造可由原建设单位、业主等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卫生、反恐、环保、节能等规范标准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行使建设单位职责的主体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改造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记者 芮娟 实习生 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