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日期:10-24
2022年2月4日,李某在某路段交叉口由南向北步行时,被自西向东驶来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事故造成小型轿车损坏,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并于1周后被查获。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中,王某为全部责任,李某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至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在医院治疗多日后出院。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定,李某遭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在内的损失合计26.7万元。
王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受害人李某将王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李某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诉后认为,王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约定的免赔事项,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中,王某为全部责任,且王某有肇事逃逸的情节,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已尽到提示的义务,故李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应当由王某按照全部比例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最终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损失合计19.8万,其余部分约6.5万元由王某负责赔付。
依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特殊情形下,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部分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即产生效力。也就是说,该类免责条款仅要求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而不再要求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