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遇烦“薪”事 公正司法解“薪”愁
日期:10-23
本报讯 “程法官,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我们挣的都是辛苦钱,已经两年了,我们也跑了很多地方,来法院起诉是无奈之举,没想到竟然这么快就拿到了所有的钱。”不久前,谷某和其他3名工友带着锦旗来到三山经开区法院,感谢法官为他们主持公道,让他们的4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公正高效地解决,顺利拿到了被拖欠的全部劳务费。
2021年,谷某所在班组与王某订立《水电安装班组劳务合同》,谷某与工友一起前往该项目从事水电安装作业。工作期间,浙江某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发放了部分工资。2023年4月,王某与谷某所在班组进行了结算,尚欠该班组4名农民工劳务报酬30余万元。谷某与工友多次讨要无果,后迫于无奈向地方人社部门反映,但仍未拿到全部报酬。4名工友遂将浙江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及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安徽某公司、王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农民工欠薪,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重要民生。考虑到案件为系列案件且涉及农民工工资,为充分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在拿到案件后立即与浙江某公司取得联系,明确指出其拖欠劳务报酬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水电安装班组劳务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农民工工资发放前承诺书》、工资证明等多项材料,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理认定:2020年8月,安徽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浙江某公司,王某系该公司生产经理。2021年2月,王某与谷某所在水电班组签订劳务合同。作业期间4名工人仅收到部分工资,仍存在大部分工资尚未发放。根据代发工资记录,浙江某公司确从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向工人支付过工资,可以认定工人在案涉项目提供过劳务的事实。综上,法院判决:浙江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定的支付期限次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案件判决后,程昕法官主动与浙江某公司联系,进行判后答疑,并督促其在案件生效后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终于,在国庆假期前一天,四名工人收到了自己的劳动报酬。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谢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