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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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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商品货不对板 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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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小王通过某二手平台购买了小李所出售的一台手机。在商品页面及线上交流中,小李表示手机成色几乎全新,功能状态完好且无维修记录。但小王收到商品后发现,手机存在多处磕碰且镜头脏污,和小李先前表述的不符。小王欲退货退款,但双方因为退货运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协商无果,随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李存在诱导消费、隐瞒商品实情、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要求小李返还购物款90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小王从小李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小李理应向小王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本案中,小王提供多份商品实物照片证明涉案商品存在瑕疵,其要求退货退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运费损失应由小李承担。同时,根据小李交易记录显示,其虽存在陆续售卖商品的情况,但均为不同类别的二手闲置私人物品,难以据此认定小李专门从事商品低买高卖并以此盈利的经营行为。因此,小王主张小李为经营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经营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二手平台购买到与描述不符的假冒或瑕疵产品,能否以卖家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能否确认卖家属于“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售物品一方为经营者,当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时,买家才有可能获得三倍赔偿。

目前,很多二手交易平台上既存在二手闲置物品的出售者,也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当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购物出现纠纷,法院一般会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其是否为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以此来判定销售一方是否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抑或仅需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