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推诿的物业费 应当由谁来支付?
日期:07-11
本报讯 物业公司为产业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产业园将部分房屋出租后,本应由租户继续交纳物业费,却没成想,租户不交,产业园所属方也不交,物业费被“踢皮球”,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该找谁承担物业费呢?7月9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纠纷。
2023年1月1日,莲荷物业公司在某科技有限公司邀请下进驻苹果产业园的项目运营(包含物业管理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于具体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莲荷物业公司履约后,该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产业园的部分房屋对外出租,物业服务费用仅交纳了10000元,剩余物业费款项60000元一直未付。在提供服务期间,莲荷物业公司还垫付了部分项目改造材料费用8000元。物业费用经多次催款无果,莲荷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通知解除合同并撤场,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0000元、垫付材料费8000元以及滞纳金,并自撤场时解除双方的合同。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莲荷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莲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产业园的部分房屋对外出租,并约定由租户根据协议约定向莲荷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租户支付了相应物业费,因此莲荷物业公司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莲荷物业公司主张垫付材料费8000元,其未提供明确的垫付依据,所购买的日用杂品、塑胶地板系履行合同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损耗品,应自行承担。莲荷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等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