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照顾家庭十余年 男子离婚获3.9万元补偿
日期:06-28
本报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近来不少离婚案件中,家庭主妇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在离婚时获得了补偿。而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案件中的女方外出打工,男方照顾家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离婚时依法获得女方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牧某(女)与汪某(男)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牧某在2010年前后,离家去南京工作,此后长期不回家,只是假期回芜湖探望儿子,而汪某独自在芜湖照顾家庭,并抚养儿子至今。
牧某表示与汪某长期分居两地,感情逐渐淡薄,直至彻底破裂。2022年11月,牧某曾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牧某又再次起诉离婚,汪某则表示牧某长期对家庭不管不问,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牧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争议后,及时与牧某进行沟通,对其予以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牧某内心也明白汪某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由牧某给予汪某家务补偿39000元。调解当天,牧某将39000元补偿款一次性给付汪某,双方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
三山经开区法院法官表示,经营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