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1-0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上班第一天意外重伤 用人单位赔不赔?

日期:06-25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上班第一天,员工就意外受伤,导致腰椎骨折,面临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佘某与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安徽某物业公司聘用佘某在其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2023年11月1日上午,佘某第一天上班,他按照公司安排与同事叶某、苏某来到所服务小区的地下车库维修电灯。

在维修过程中,叶某所攀登的折叠人字梯因卡扣松脱,致使人字梯及站在梯上的叶某一起倒下砸到正在旁边扶梯子的佘某身上,导致佘某背部、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佘某被送至芜湖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2024年2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佘某因外力作用致伤残九级。佘某损伤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佘某就其受伤损失向安徽某物业公司索赔被拒绝,故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安徽某物业公司认为佘某工作第一天就受伤要求其赔偿,且数额巨大,物业公司难以承受。承办法官详细告知安徽某物业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1万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