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物品未清空,要付租金吗
日期:06-20
王某与吴某于2022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吴某承租王某出租的一套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押金为6000元。2023年6月底,吴某向王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王某同意解除合同。6月25日,吴某从租赁房屋内搬离,但王某收房时发现屋内仍遗留吴某部分物品未搬出,因此王某不同意退还押金。在此情形下,吴某拒绝交还房屋钥匙。6月30日,王某将房屋换锁,安装监控。后王某曾联系吴某清空屋内物品,吴某未予回复。
王某认为,吴某在租赁期满后,在房屋内遗留物品且未及时清空,造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租金34000元(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计算,根据市场价格主张),同时要求吴某归还剩余钥匙并清理房屋内遗留物品。
被告吴某则表示,其于2023年6月25日就搬离租赁房屋,并口头告知王某已将房屋腾空,同时也将大门钥匙交还至中介处,防盗门平时不使用,遂忘记归还钥匙,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另吴某表示其搬走时曾告知王某房屋中遗留物品归王某自行处理。
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11月7日至涉案房屋处,吴某将涉案房屋其余钥匙归还王某,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清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吴某于2023年6月25日搬离涉案房屋,并根据王某要求已将涉案房屋大门钥匙交到房产中介处,因此,王某已于2023年6月25日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王某主张的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房租。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考虑到涉案房屋内有吴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王某曾要求吴某清空物品而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王某放弃房屋内物品,吴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王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吴某支付王某2023年6月26日至 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同时,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吴某此前的押金王某未退还,王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至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