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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未经同意 发送营销短信违法吗

日期: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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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发送的营销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年度会员日,全年底价,今天最后一天预约,戳网址抢购,回TD退订”“历史低价,12期免息赢返现,回TD退订”“999元起,12期免息赠U盘,戳网址,回TD退订”等,短信发送时间大多在15时、16时以及19时至23时,让李先生不堪其扰。经过回忆,李先生并未注册过该公司的会员,亦未授权或同意接收该公司的营销短信。李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个人权益,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14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其中,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由此,李先生的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涉及对李先生手机号码这一个人信息的处理,即收集、存储涉案手机号码以及向其号码传输营销信息。上述行为均未经李先生明确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侵害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和生活安宁权侵权常常同时发生。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或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其多次发送或在私人睡眠休息时间发送、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仍发送营销短信,相关行为扰乱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安宁,且引起消费者在不特定时间收到营销短信侵扰的心理担忧,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及生活安宁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向12315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也应使用正当合法的宣传手段,切忌信息轰炸式营销,否则不但会适得其反,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