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好的抚养费还能调整吗?
日期:06-03
本报讯 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了抚养费金额,但随着生活成本、教育等费用的增加,子女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5月28日,记者从繁昌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许某与郑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许某某。2020年二人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许某某的抚养问题约定:婚生女许某某由男方许某抚养及教育,女方郑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享有探望权。
许某与郑某离婚后,女儿许某某同父亲许某一起生活。2024年3月,许某作为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许某某正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且即将步入小学教育阶段,需要大量费用为由,将许某某母亲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郑某称,离婚时对抚养费已有约定,离婚后,其实际照顾许某某一年多,已尽到抚养、教育、保护许某某的义务,并且许某某即将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生活所需费用有减无增,抚养费没有调整的必要,要求法院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虽然许某与郑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许某一方抚养及教育,郑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许某某即将进入小学阶段,其教育和生活等费用亦将有所增加,许某主张郑某支付抚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许某某目前不足7周岁,距其成年还有十余年的时间,需要来自父母双方持续的照顾和关爱帮助其成长。郑某仅照顾许某某一年多,难以据此认定其已经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
最终,经综合考量,判令郑某每月给付许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许某某18周岁止,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本案宣判后,郑某不服向芜湖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父母与子女是牵绊一生的,父母离婚后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给予孩子更多的呵护和关爱。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效力不能对抗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使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一方无需承担抚养费,随着生活成本、教育等费用的增加,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