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靠“明星同款”来“吸睛” 明星却表示“不知情”?
日期:05-07
本报讯 明星“光环”往往给其使用产品带来更多关注,不少粉丝热衷于购买“明星同款”,一些网店商家为了提高店铺流量,在商品宣传过程中,未经过明星同意,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姓名等图片来“吸睛”,由此引发肖像权、姓名权纠纷的情况不少。5月6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
2020年起,女明星周某某发现,被告刘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售卖的52款商品的主页图及详情介绍中,未经周某某授权或许可,百余次使用周某某93张肖像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周某某同款”等字样。
周某某认为,刘某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店铺商品由其代言,刘某借助周某某知名度及明星效应吸引大众购买该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前述商品已有多人购买并作出评价,刘某亦通过前述侵权行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故请求南陵县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为及时降低双方损失,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本案承办法官针对被告刘某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释法明理,说明侵权后果。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协调,双方在诉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书面致歉并当场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南陵县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该案中,案涉商品链接配图含有多幅周某某肖像照片、标题中含有“周某某同款”的文字,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周某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刘某未经周某某许可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如需借助明星做广告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