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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该怎么发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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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王女士入职甲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月工资标准1.8万元,甲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2021年王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128天。甲公司为王女士申领了生育津贴,告知王女士生育津贴为3.5万余元,但未向王女士发放。双方因产假待遇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王女士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

王女士诉称,甲公司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且公司克扣了已从社保部门申领到的生育津贴,至今未发放,其产假期间没享受任何工资或津贴待遇,给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经核算,其产假工资共计7.4万余元,甲公司应向其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工资7.4万余元。

甲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规定为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为3.5万余元,已入公司财务账目。因此,其公司仅同意按照社保核算的生育津贴数额3.5万余元向王女士支付产假工资,但王女士拒不认可该数额,故尚未向王女士发放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王女士生育后依法享有产后休假的权利,甲公司不得因产假而降低其工资标准。甲公司为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在生育津贴数额低于王女士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差额应由甲公司予以补足。经核算,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的产假工资并未高于法定标准,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