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婆婆的房产当成共同财产分割 能否要求赔偿
日期:04-11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房屋中。后李先生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诉请判令王女士返还房屋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由陈阿姨于2015年以48万元购买,并于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2017年陈阿姨收房后将房屋交给王女士使用。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
王女士履行完前述判决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房屋同等价值的赔偿款60万元。王女士主张,因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且在装修时出资10万余元,故其一直以为该房屋为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已按照法院判决将房屋返还陈阿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万余元,故《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无法实现。李先生构成违约,应向王女士支付等额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60万元。
本案中,房屋属于陈阿姨的合法财产,王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归王女士所有,构成无权处分。在陈阿姨对二人无权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后,李先生仍通过微信向王女士表示“房子以后我会转给你的”,可见《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的约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因陈阿姨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李先生未取得处分权致使该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故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给予王女士与房屋同等价值的赔偿。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许诺骗取对方签订协议,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夫妻双方还应针对待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予以核实,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致使无从取得相应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