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安置房要求过户 为啥法院不支持?
日期:04-08
本报讯 安置房买卖交易,往往因为产权问题和无法及时交易,而产生纠纷。4月2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涉房屋买卖未经过权利人一致同意,依法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
王某(已去世)是王某龙与王某华的父亲。2011年,因房屋被拆迁,王某获得安置房屋一套。2017年,本案被告王某龙与原告李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龙将上述安置房出售给李某,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王某龙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的相关交易过户手续。后案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李某多次要求王某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龙未予配合。李某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王某龙及第三人王某华协助其过户。但是,第三人王某华却称其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不同意出卖案涉房屋。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安置房屋被拆迁人为王某,被告王某龙、第三人王某华为王某的子女,无论王某系在上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实际签署前去世还是之后去世,第三人王某华对案涉安置房均应享有权益。而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龙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某已经征得王某华同意,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华实际知晓原王某龙之间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且对该买卖行为未提出异议,故李某基于其与王某龙签订的未经王某华追认的《安置房买卖合同》,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龙、王某华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事实法律依据,且客观上无法实现。经法庭释明,李某不同意变更诉请,仍坚持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