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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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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 怎么维权?

日期: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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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小王入职甲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其入职时曾向单位提交过自己的简历和身份证材料。约1个月后,小王从该单位离职。2021年8月,小王收到法院传票,得知甲公司假冒其名义,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小王随即向法院说明了情况。后小王向法院提起姓名权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依据小王提交的甲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笔迹鉴定报告等证据,采信小王的主张,即甲公司在变更其股东时假冒了小王的姓名,登记其为股东,在该企业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中均签有小王签字的字样,但是均非小王本人签字。在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上述变更时已经征得了小王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权,小王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甲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其作为股东的相关登记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995条、第1012条和第101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身份证具有代表公民身份的作用,因此每一位公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若存在保管不善、丢失的情况,则可能发生很多难以预见的法律风险。在他人借用、使用身份证件时,本人应当尽可能地共同参与事务的办理,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或姓名被冒用。若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登记为某公司股东,首先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配合调查,请求撤销相关登记信息;如有必要可提起诉讼,提前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