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获得赔偿吗?
日期:03-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如果上述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参照工伤待遇,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因退休再就业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得到支持);上述人员也可以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权利。
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的形式予以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