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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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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小长假临近 留心消费侵权行为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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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随着清明假期火车票的开售,人们踏青赏花出游的节奏提了起来。外出旅游时,你有没有遇到过预订酒店后遭遇退单、恶意涨价的行为?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经营者擅自取消住宿服务订单纠纷维权案。欣慰的是,经调解,消费者按照原价重新预订了房间。

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通过某团购平台预订入住某酒店,并支付了370元费用。可次日,消费者发现该酒店擅自取消了该订单,并将房间价格提高至856元。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恶意涨价行为,要求按照原先预订的价格入住。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最终经营者按照原价为消费者重新预订了房间。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消费者预订酒店房间时已按照经营者在网络平台明示的价格支付了房款,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之后经营者却擅自取消预订且立即提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五)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相关行业经营者,住宿服务价格虽然属市场调节机制,但经营者仍应当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明码标价等方面规定,对退订房间的时限、退款的比例等事项如有明确约定,必须依约承担自身责任。同时,住宿服务消费进入高峰期时,相关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消费者明示价格上涨幅度,且对价格上调之前已经订好房间的消费者,不应再要求上调价格,甚至直接取消订单,以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