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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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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新政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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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早参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我省下发通知,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新政自4月1日起执行。

我省优化工商业用户用电峰谷分时时段。将目前执行的7月、8月两个月峰谷时间段扩大到1月、7月、8月、9月、12月五个月。

此外,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进行了调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季节性尖峰电价也进行了调整。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记者 王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