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因手头不宽裕,曾向老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老李通过微信发给老王一份借款明细,但由于老王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后老王通过通话方式与老李核对借款明细,并明确指出明细中包含了自己已偿还的部分。
庭审过程中,老李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老王发出“OK”手势的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老李认为,这一“OK”手势的表情意味着老王认可了借款明细,但老王认为,“OK”手势的表情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老王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记录,因此老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现在很多案件的证据,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法官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还原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双方的对话中,有时一个表情也可能作为证据,但这个表情也得用得恰到好处才行。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鸿爪雪泥,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进行核对,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