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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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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学费后计划改变,能否主张退费?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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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预付高额学费后,因个人计划有变,无法继续学习,向培训学校申请退还学费,会获得法院支持吗?3月20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郭某给付芜湖某培训学校专升本课程培训费6500元,后郭某因已参加工作,无意参加专升本考试,已无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申请退费被拒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协议,芜湖某培训学校返还其报名费6500元。芜湖某培训学校认为:郭某未参加培训,系自身原因造成,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为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在芜湖某培训学校报名专升本培训课程,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故郭某属于消费者。双方当事人订立预付式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消费模式为预付款消费模式。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芜湖某培训学校关于申请退费期限、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等条款排除了郭某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郭某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系芜湖某培训学校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属无效。

涉案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培训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现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双方之间已丧失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郭某要求解除案涉教育培训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郭某因自身原因放弃芜湖某培训学校提供的服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协议而减少或者免除,法院酌定郭某承担30%责任,芜湖某培训学校应退还郭某报名费4550元(6500元×70%)。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