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一名消费者向镜湖区消保委反映,其在某团购网站购买了某餐饮店的团购券,到该餐馆用餐后使用该团购券时,经营者告知周五到周日期间不能使用该团购券,消费者发现购买该团购券的页面上显示周一到周日可使用,只有点击了页面右侧的小图标才能看到周五到周日不能使用的提示,消费者认为此种页面显示方式非常不合理,要求退还团购券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了相应差价。
点评:本案中,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购买了经营者发布的团购券,则表示消费者接受了经营者发布的团购券使用规则,双方合同已告成立。在消费者使用团购券时,经营者表示团购券的可使用时间已经发布在相关页面上,表面上看这一过程中经营者确实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相关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且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提示,本案中经营者发布的团购券使用时间的信息必须通过点击其他图标的方式才能显示,实际已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一定责任。
市消保委提示广大经营者,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等法规均对发布经营活动信息明确提出了“以显著方式”“清晰醒目”等要求,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鉴,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