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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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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商品拆封不能无理由退货?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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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关注“3·15”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1月,一名消费者向湾沚区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款吹风机,于2022年12月18日收到商品,因拆封包装后发现该商品存在瑕疵,便于12月19日向网购平台申请了无理由退货,平台也接受了此申请。后消费者于12月20日在同一家网店重新下单购买了一台吹风机,但经营者却以消费者前一台吹风机的塑封已拆等为由拒绝了对该商品的无理由退货申请,经多次协商,经营者只同意以更换零部件或发放优惠券的方式处理,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在网购等远程购物过程中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消费者网购时自收到商品七日内可予以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种类及范围,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集中于消费者拆封商品是否对商品的完好造成了影响。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商品完好的标准包括“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该条款同时也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本案中,消费者收到吹风机后仅移除了商品的塑封包装,并进行了简单的调试,属于正常的“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拆封后所发现的瑕疵亦属于商品本身的问题,而非使用行为所导致,故应当将该吹风机视为完好。经营者此时以塑封已拆为由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要求的行为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