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龙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山国税局)就给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打来了感谢电话,感谢法院助力,让安徽某公司向税务机关顺利缴纳了三百余万元的税款,国家税收依法得以保障。
记者从三山经开区法院获悉,根据税务系统调查显示,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安徽某公司应缴纳税款六百余万元。安徽某公司在多次收到三山国税局送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仍未能缴纳上述税款,三山国税局采取了强制措施亦未果。
另一方面,安徽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安徽某公司货款三百余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得知这一消息的税务部门,当即向某建设公司发出《协助税收征收提示函》,提示该公司履行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的义务。
不料,2023年9月,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共同向某建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称安徽某公司已将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对某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可撤销的转让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成为上述判决确定的对某建设公司所享有的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的唯一权利人,履行金额合计为三百余万元。
原本看到一丝曙光,此刻又遇到障碍。三山国税局认为安徽某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存在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一纸诉状将安徽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告至三山经开区法院,主张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庭审中,三山国税局与上海某公司围绕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税务局是否有权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地辩论。为了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朗,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以查明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安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之下,上海某公司最终同意放弃案涉债权。
为保障国家税收,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线上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上海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自行撤销双方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对某建设公司进行通知,且由安徽某公司指定某建设公司向三山国税局缴纳税款三百余万元,作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龙年春节刚过,某建设公司即按照通知要求,代安徽某公司向三山国税局缴纳相应税款,该案也得以顺利解决。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