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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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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单位注销,拖欠的工资由谁承担?

日期: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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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老王从甲公司离职后,向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得知甲公司已未经清算即注销。老王遂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向甲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股东向老王支付未休年假工资66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5900元。

老王诉称,其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甲公司,负责办理代缴社保业务,2019年3月甲公司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其从未休过年假,甲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甲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经清算即注销,注销时公司股东是周宏、李卓及乙公司。乙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未经清算即注销,注销前股东为李卓、米雨。因诉讼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已注销,老王主张由两公司股东周宏、李卓、米雨共同支付其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2829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甲公司、乙公司已先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其注销前的未尽事宜应由全体股东承担。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老王要求三名股东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股东支付老王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602.45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5900.83元。

甲公司在老王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前已注销,老王无法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原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后,劳动者并非无法主张权利,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未经清算即先后注销,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老王向三名股东主张权利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