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公司欠债时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01-25
夫妻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借款未还,被强制执行时,账户只剩几百元,夫妻一方对公司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月23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华与王某云系夫妻关系,双方投资设立某公司,并为公司股东,王某华持股40%,王某云持股60%。2019年2月,该公司与汤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公司向汤某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年,王某云提供担保,担保期限截止至某公司付清本息为止。同日,汤某某将借款本金300万元汇至某公司银行账户。后因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汤某某诉至法院,经调解,某公司承诺归还汤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王某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后该公司未如期还款,经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汤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弋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自2013年至2019年期间以还款、差旅费、工资、高温费、业务费、房贷等名义转账给付王某华数百万元。某公司收到汤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后,以房贷、生活费名义给付王某华65000元,以借款名义给付王某云235万元,直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账户余额为781.01元。
弋江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华、王某云出资设立的某公司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实质性一人公司,王某华是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认为,本案中某公司虽有两个股东即王某华、王某云,但出资时两股东系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某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王某华、王某云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股权,收益亦是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的某公司出资财产为单一来源,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股权为共同持股的单一股权,收益的归属为单一流向,完全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资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汤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严重失控,公司财产任由两名夫妻股东随意支配。在此情况下,弋江区法院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举证责任分配给王某华、王某云。王某华、王某云未举证证明其夫妻自身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为王某华应对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