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给对方家属的钱能否要求返还?
日期:01-19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几年前相识,两人此前均有过婚史。双方相识后,相处愉快,决定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交往期间,张先生多次与陈女士的家人见面,给予陈女士家人钱款,并分别给予陈女士的兄弟价值千元的礼品。此外,恋爱过程中,张先生还为陈女士购买了近万元的首饰、服装等。陈女士儿子结婚时,张先生又向陈女士的儿子,送了十万元礼金。
后来张先生与陈女士感情不和,陈女士提出分手。张先生认为,自己之前给付陈女士及其家人的财物和钱款,都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属于彩礼,现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成就,陈女士应就上述财物价值和钱款,进行返还。张先生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陈女系恋爱关系,张先生赠与陈女士的财物应作区分:
1、从张先生为陈女士本人购买的物品种类、价值判断,应视为男女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赠送的礼物。
2、张先生给付陈女士亲属的金钱数额和财物价值亦非固定且数额不大,亦认定为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更符合常理。上述财物不属于彩礼。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先生主张陈女士在恋爱关系终结后,返还上述财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张先生给付陈女士之子十万元的性质,恋爱期间,张先生年收入十万元左右。十万元相当于张先生一年的收入,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且明显有别于通常随礼金额。该十万元是张先生以改口费名义给付陈女士之子,与通常老年人缔结婚姻中给付彩礼的对象不相冲突。而且从给付时间上看,双方从确定恋爱关系至给付十万元时,长期共同居住,认定双方进入商定结婚事宜阶段更为合理。综上,法院确认该十万元是彩礼。
考虑到彩礼十万元相当于张先生一年收入,结合二人共同生活半年有余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张先生请求陈女士返还十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酌情判决由陈女士返还张先生彩礼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