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男子获刑三年八个月
日期:01-04
本报讯1月2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案件,依法撤销被告人方某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3年4月下旬至7月,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上线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其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区家中,使用手机通过某App等软件为上线联系能够提供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的下线,上线通过控制下线手机拨打诈骗电话,骗得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上线根据方某某介绍的下线数量和控制下线手机拨打电话的时间,通过虚拟币给其结算报酬,被告人方某某获利4万元左右。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上线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现已查证的诈骗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