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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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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套取资金借给他人 法院判决借贷合同无效

日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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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亲朋好友来借钱,无奈自己也是“囊中羞涩”,为帮助他人,通过网贷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出借给他人,此举虽然看似“义气”,实则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纠纷,此类借贷合同,往往会被判定无效。12月27日,记者从湾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本是同事关系,均在湾沚区某企业上班。2023年6月19日,被告张某某称因资金困难需要周转,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8000元。当日,原告王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上贷款28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贷款平台上的金额及利息均由其负责偿还。2023年7月19日,被告张某某从企业辞职,下落不明,原告无处讨要欠款,诉至湾沚区法院。

湾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某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某与张某某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张某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