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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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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铜陵日报

破坏性手段盗窃案件中首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日期: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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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 邓妍 张勇

近日,枞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突破以往仅依靠追缴、责令退赔为被害人追赃挽损的传统模式,首次在案件办理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通过多元调解机制,成功为受害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切实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了解,被盗的民营企业位于枞阳县官埠桥镇,2023年10月因市场因素停产,厂区设备断电闲置。2025年9月20日,企业为恢复生产派工作人员进厂检修设备,发现厂区铺设的电缆遭人为剪断盗窃,财产损失严重。企业随即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5年9月14日,两名云南籍犯罪嫌疑人王某存、王某飞从云南驾车来到枞阳踩点后,于深夜携带电缆钳潜入厂区剪断并盗走铜芯电缆,共销赃获利2300元。在尝到甜头后,二人又邀约同乡王某九、陶某,于同月20日凌晨再次携带工具进厂盗窃,两批被盗电缆鉴定价值合计48044元,销赃共计获利3.4万余元。2025年9月26日,警方在郎溪县将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案件由检方提起公诉移送至枞阳县法院时,承办法官发现,对于四名被告人盗窃财物鉴定价值仅是电缆的实际售价和销赃获利金额,然而受害企业因线缆被破坏性剪断产生的停产修复施工经济损失实际远大于被盗财物本身的鉴定价值,若直接责令四名被告人按被盗财物价值退赔并不能弥补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法院积极引导受害企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纳入刑事诉讼一体解决。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枞阳县法院坚持惩治犯罪与护企挽损同步推进,一方面,明确将企业因破坏性盗窃产生的扩大损失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核算企业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考虑到四名被告人经济赔付能力有限,法院依法制定可操作的调解方案,依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四名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加以调整,由各被告人根据涉案盗窃价值对应的财物损失比例按份赔偿,并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释明主动赔偿、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经过耐心沟通协调,四名被告人与受害企业达成全额、按份赔偿的调解协议。最终,因其中两名被告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获得受害企业谅解,一名被告人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一名被告人暂无赔偿能力但认可协议内容,不同程度存在配合协商、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况,分别被从轻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中,枞阳县法院坚持受害企业合法利益保护最大化,将受害企业支付的鉴定费用一并计入企业经济损失。该案三名被告人亲友向法院总计预交12万余元赔付款后,该法院及时发放给受害企业,并制发调解书为未到位的8万余元赔偿款提供后续执行依据。

枞阳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创新涉企案件办理方式,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通过一次性化解刑事、民事纠纷,避免企业反复维权,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有效化解企业因设备被盗、复产受阻产生的负面情绪,真正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